高雄市各級學校家長協會獎勵中等以下學校清寒優秀學生辦法

高雄市各級學校家長協會獎勵中等以下學校清寒優秀學生辦法

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高雄市各級學校家長協會理事長吳文哲起草

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二日高雄市各級學校家長協會第十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一○○年七月七日高雄市各級學校家長協會第十屆第五次常務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一○○年八月十八日高雄市各級學校家長協會第十屆第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清寒優秀學生努力向學,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各級學校家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就讀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下學校,家境清寒之學生,合於下     

        列規定之一,且未領受政府機關或公、私營企業等獎助學金者,得自一年級起檢具

        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一、高中職學校:學業成績學年平均七十五分(含)以上且各學科成績須達及格,德

          行優良者。

      二、國民中學:學習領域成績學年平均八十分(含)以上且各學科成績須達及格,

          日常生活表現優良者。

      三、國民小學:學習領域成績學年平均八十五分(含)以上且成績各學科須達及格

         ,日常生活表現優良者。

      前項所稱家境清寒學生,係指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學生。但以低收

      入戶學生為優先核發之對象。特殊情況未達中低收入戶者依審核委員會審查結果為

      準。

第四條  每學期獎學金名額及金額規定如下:     一、本市高中、職校每學年二十名,每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本市國民中學每學年三十名,每名新臺幣一千元。     三、本市國民小學每學年六十名,每名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獎學金名額及金額,得視年度預算經委員會決議增減之。

第五條  申請獎學金應於下列期間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每年自八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條  為審核獎學金申請案件,主管機關應設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辦理之。

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主管機關理事長兼任並擔任主席,其

他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本會常務理事六人。

     二、本會常務監事一人。

     三、本會總幹事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為止。

第七條        委員會每學年召開審核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八條  本辨法所需申請書及其他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前項申請書及檢送之相關資料,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退還。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