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各級學校家長協會志工團組織準則

高雄市各級學校家長協會志工團組織準則

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高雄市各級學校家長協會理事長吳文哲起草

 

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二日高雄市各級學校家長協會第十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一○○年七月七日高雄市各級學校家長協會第十屆第五次常務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一○○年七月二十一日高雄市各級學校家長協會第十屆第第一次臨時常務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一○○年八月十八日高雄市各級學校家長協會第十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組織準則依人民團體暨志願服務等有關法令規章訂定之。

 

第二條  本隊定名為高雄市各級學校家長協會志工團(以下簡稱本團)。

 

第三條         以培養熱心公益,關懷社會之善良風氣,塑造助人最樂,服務最  榮之利他精神,相互策勉,踴躍投入志願服務行列,配合高雄市各級學校家長協會推動各項家長參與教育事務工作及維護高雄市各級學校學生受教權為宗旨。

 

第四條  本團隸屬於「高雄市各級學校家長協會」。

 

第五條       本團接受「高雄市各級學校家長協會」之指揮監督,隊址設於隸

 

屬單位辦公處所。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團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高雄市各級學校家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推動年度工

 

作計畫事務暨各項活動。

 

二、結合關心教育之家長或社會人士,協助各級學校家長維護及

 

照顧學生。

三、協助家長或社會人士,自我成長並提升親職教育功能。

四、建立家長參與教育事務管道,協助校務發展並充實學校資源。

五、強化親師生合作,共構友善安全校園。

第三章  團  員

 

第七條  凡本會理監事、諮議委員、執行秘書、總幹事、顧問認同本會宗旨,並經參加本會或有關單位舉辦之志工基礎、特殊訓練結業,實際參與志願服務工作,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者得參加本團為團員。

 

本團團員之權利: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參與本會、或有關單位所舉辦之各種志願服務活動。

 

第八條       本團團員之義務:

 

一、遵守隸屬單位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二、遵守本團組織準則、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三、執行本團分配之服務工作。

 

四、參與推展各項志願服務活動。

 

五、出席本團規定應參加之各種會議。

 

第九條      本團團員得以書面敘明原因向本團聲明退出服務行列,退出後,

 

其既繳之團費,概不退還。

 

第十條        本團團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團員大會之決議,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除名等處分:

 

一、違反隸屬單位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

 

二、違反本團組織準則、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

 

三、有其他不法行為妨害隸屬單位及本團名譽者。

 

凡除名之處分應經團員大會通過後行之。

 

但經隸屬單位理事會議決議除名處分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一條  本團受本會理事會監督,設團長一人、副團長一~二人、組長若干人,以上團長、副團長依下列方式產生之。

 

團長於每屆年度結束前一個月內,由團長於團員大會中,以推

 

薦或票選方式產生,經當選者,由本會發予聘書。

 

副團長由團長就團員中遴派一~二人擔任之,團長任期為二年,

 

連選得連任一次。其任期中因故不克繼續擔任由隸屬單位指派

 

副團長一人代理至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二條 本團得視服務工作需要設教育、體育、行政、總務、文書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由團長就團員中提名經團員會議通過後聘任。

 

組長得於本團成員推薦1人擔任副組長,協助其組務之推行。

 

第十三條 團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選舉或罷免團長。

 

二、審查團員大會之報告及決議事項。

 

三、通過及修改組織準則。

 

四、通過年度服務計畫、經費預決算及志願服務發展方案。

 

五、議決團員之除名處分。

 

六、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五章 團員會議

 

第十四條  本團團員會議分為定期及臨時兩種,由團長召集之。召集時應於會議前七日以書面通知之,並應報請隸屬單位派員指導。前項定期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團員會認為必要,或經團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集之。

 

第十五條  團員會議開會時,由團長主持之,團長因故未克出席會議時,由副團長主持。

 

第十六條  團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團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團員過半數同

 

意行之。

 

第十七條  團員會議開會時不得委託出席,團員連續二次無故缺席團員會

 

議,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

 

第十八條  本團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          團員繳交之入團費。

 

入團費新台幣600元、常年團費新台幣200元。

 

二、          隸屬單位之輔助費或獎助費。

 

三、          熱心公益人士或團員之捐款。

 

第十九條  本團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條  本團之預決算於每年終了之前二個月以內,由團員會編製報告

 

書,並提經團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報請隸屬單位備查。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團解散時,其剩餘經費全數捐贈隸屬單位作為推展志願服

 

務之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所有。

 

第二十二條  本組織準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理事會;志願服務有關規章及團員大會之決議辦理之。

 

第二十三條  本組織準則經本會理事會訂通過,隸屬單位施行,修正時亦同。